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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条 建国以来,特别是1998年大水后,通过加大对江河湖库整治的投入,我市基本形成一个较完整的水利工程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促进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对象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建管并重”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兼顾的原则;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是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水库、堤防、引水工程、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乡(镇)水管站。 第三章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第五条 理顺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除省管水利工程外,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按下列分级原则确定: 1、跨县(区)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同一县区行政区划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由县(区)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小(一)型水库原则上由县(区)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乡镇管理。 3、小(二)型水库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管理。 4、赣东大堤南昌市区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赣东、抚西大堤南昌县段由南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赣抚平原灌区南昌县、进贤县、青山湖区管理站管理体制改革,依据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局改革方案,由所在县(区)另行制定改革方案。 第六条 明确各方管理权责。 1、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隐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具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承担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3、各类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促进工程效益发挥。 第七条 划分类别,准确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工程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性质和类别。原则上可将现有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1、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 2、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性质。对目前为企业的单位,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3、承担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项目,不具有防洪、排涝等职能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第八条 严格定编定岗。水管单位的定编定岗由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要求,原则上参照下列标准核定: 1、百年一遇堤防按每公里配1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50年一遇堤防按每2公里配1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20年一遇防洪圩堤按每5公里配1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 2、中型水库按每座配10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小(一)型水库按每座不超过3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 3、城区的各类电排站、机电泵站按装机每500千瓦配2-3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电排站、机电泵站单站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大中型水闸(含船闸)管理单位按每闸配2名管理人员标准定编定岗。 5、乡镇水管站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域内20年一遇以下的防洪圩堤、小型水库、机电泵站、小型水闸和渠系等管理工作。乡镇管理人员编制数在已核定的乡镇事业站所编制总额内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镇实际确定。 6、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工程养护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7、今后水管单位增加编制在现有已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编制部门批准。所需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分流人员。 第九条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根据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严格的定岗、定编,精减和分流超编人员,实行职工竞争上岗,按岗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起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以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 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依据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人事、劳动、分配、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1、鼓励通过改制分流出来的人员及相关设备,以县(区)为单位组建民营经济性质的水利工程养护企业,实行管养分离,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水利工程养护的市场竞争和发展第三产业。 2、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养护或多种经营性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养护或经营性企业履行行业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1、原已办理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根据改制后的单位性质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改制为企业的,按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办理。单位性质仍为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的,按市政府洪府发[1997]38号文件办理。 2、对符合条件未能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二条 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产权确认工作。按照市国资局、市水利局转发省国资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洪国资[1997]142号、洪水计财字[1997]22号)要求,建立水利国有资产登记、变动和报告制度。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水利国有资产的核定工作,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土地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水利局、市土地局《关于加快全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意见的通知》(洪政厅[1992]58号)和《南昌市河道堤防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内需开发、经营、使用时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加大对已确权划界到位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使用监管力度。对未确权划界到位的,一要明确范围,二要逐步清理其中的违章建筑以及耕种、乱堆乱放等有损水利工程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快水利产权制度改革。 1、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应当在征得有监管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水利的市场准入规则和机制的探索,既要引导,又要规范;既要保护,又要管理;既要放开一些领域让其开发,又要防止掠夺性经营。 2、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领导,明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权,认真贯彻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省委一号文件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有力水利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农水字[2005]12号),实行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鼓励农户自建小微型水利工程并给予建设所需材料补助,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较多的工程,可组织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落实使用权益人的防汛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五条 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2004]405号),分别核定农业用水的面积和非农业用水量,积极推广农业用水由按亩计费向按方计量、按量收费转变,并做好水费计收工作。 2、水费由供水单位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足额计收,即省及跨设区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执行省定价格;市辖区跨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执行市定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辖区内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执行县定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水价的调整要按照成本监审、定价听证、政府批准等程序进行,价格部门要对水费的收取进行监督。供水单位要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水费,未经供水单位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水费。 3、农业用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供水单位或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采取乡收县管、乡收乡管或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计收率。非农业用水可采取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的方式,规范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立稳定的水利投入增长机制,积极筹措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1、市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利建设资金;县、乡镇两级财政应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并按照财政增长逐年增加,确保水利建设的投入。 2、各县区(不含南昌市城区)应参照《南昌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做到全面开征、足额到位。水利建设基金包括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划出15%的资金;来自境内外的捐资及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防洪保安资金等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 3、市、县(区)两级应当按照中共中央[2005]一号文件精神、省委[2005]一号文件精神,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回部分和土地出让纯收入的15%中,提取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4、在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国有水利资产产权改革置换出来的资金,以县为单位,首先用于安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流职工和偿还因工程建设和管理产生的债务,剩余部分留作水利工程维修资金或水利发展基金,严禁挪作它用。 5、水管单位按规定计收的水费,要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确保用于水利建设,严禁挪作它用 6、积极筹措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国有水利资产产权改革置换的资金;水管单位按规定计收的水费。 第十七条 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法。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 1、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同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上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通过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尽量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时落实足额到位。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程折旧。水利工程的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等专项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加大乡镇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乡(镇)水管站是承担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的公益性机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拆并部分较小的乡镇水管站,按区域设置水管站。对乡镇水管站工作的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确保。要建立激励机制,引进人才,提高职工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基层水管队伍建设。 第四章 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并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全市水管体制改革,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试点单位2005年5月—2005年6月,非试点单位2005年5月—2005年12月) 1.成立机构。各级政府成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 各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学习宣传。组织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认真学习、宣传上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意见和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方向和具体措施。做好基层水管单位干部群众的宣传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4. 调查摸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责、人员、资产、收支以及存在问题和困难进行调查摸底,并形成专题报告。 5.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6. 做好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经费、公用费、维修养护经费等费用的测算工作。 7. 核定水利工程供水面积和供水量。 8. 抓好试点。市直及县(区)均要确定改革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全面实施阶段(试点单位2005年7月-2005年12月,非试点单位2006年1月-2006年6月) 1. 实行管养分离。按照赣府发[2004]22号文分三步走的要求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 2. 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在确定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基础上,分别核定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3. 实施内部改革。做好内部制度的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妥善安置分流职工,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三)验收总结阶段(试点单位2005年12月前完成,非试点单位2006年10月前完成) 1. 水管单位改革工作由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验收,试点单位改革工作由各县区负责验收,非试点单位要把本单位改革工作验收总结报本县区。 2. 按照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检查各地、各单位水管单位改革工作,总结成功经验,表彰改革过程中表现突出地区、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根据安排积极推进本地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