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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月14日
来源: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18   访问量:
南昌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 丰城晶珅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91360981MA39TH5L97 丰城晶珅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在红谷滩新建区流湖镇流湖圩大泵站1000米处河道范围内建设同田光伏站—厚田220KV线路工程,该工程项目建设的铁塔坐落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流湖圩桩号5+025,距流湖圩外堤脚最小距离420M。未办理和申报涉河建设手续,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罚款 补办丰城同田光伏站—厚田220KV线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书、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 2023/04/11 洪水监河罚决字[2023]第2号 丰城晶珅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南昌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