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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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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77号),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水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水行政的工作方针、政策, 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供水、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各行业用水定额;负责城市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 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全市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 经营管理,依法监管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市供排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 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本市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政府投资的水务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釆砂规划及审批管理。

(八)承担南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制订市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制订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全市防洪、排涝、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预防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饮水工作。

(十三)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务行业的经营工作;负责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务行业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主管全市水务建筑市场。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六)组织水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管理全市水科技、教育、对外合作事项,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洪办字[2019]53号),市水利局职责调整如下:

(一)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至市自然资源局。

(二)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将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责划至市应急管理局。

(五)将城市供水排水排污管理职责划至市城市管理局。

(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堤防、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县、乡两级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等事故隐患的整治和防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及其直供电力设施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原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土保持监察大队)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市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等职能;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年度取水量限制政策制定,对节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等职能;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能回归市水利局机关。

(八)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排污管理,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水面管理及污水处理。市水利局作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城市排涝、城市应急水源和水量保障,负责建成区外的水面管理。

(九)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市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调整后,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工勤编制3名。

除上述调整外,机构编制其他事项维持不变。

办公地址:南昌市人民政府大楼南七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1-8388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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