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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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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该公司在建设取水设施时,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取水许可的申请工作,但因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导致未能及时获得取水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限期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追缴水资源费262080元的决定。

处理结果: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已缴纳水资源费262080元,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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