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 |
南昌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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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136010001451095X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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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崇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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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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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行政中心政府大楼7楼 |
邮编 |
330038 |
在编在岗持证人员数 |
10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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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涉及执法相关内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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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综合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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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许可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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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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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执法 依据 |
1. 违反水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违反防洪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5、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6. 违反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7. 违反抗旱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8. 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9. 违反招投标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0. 违反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11. 违反南昌市节约用水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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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水利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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