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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水利行业涉企行政执法“四张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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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江西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也提出要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列举了几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与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2023年行动方案》以及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制定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全过程,提高企业获得感。

(二)是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近年来,省、市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一刀切”等问题,制约南昌水利高质量发展。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的获得感。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当前,社会关于行政机关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存在较大呼声。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让监管执法“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制定“四张清单”,合理把握了处罚和教育之间的平衡,能更好实现执法目的,让执法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二、起草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水利部《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

三、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分别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每张清单包含总规事项与分规事项。总规事项为适用审慎执法条件的共性情形,分规事项为对应不同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情形规定。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分规事项共27项,对行政相对人初次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因上位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未明确具体情形,故未设定分规事项。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分规事项共14项,对行政相对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分规事项共3项,对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免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四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二)“四张清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条件的,可参照清单的条例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有“四张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有《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南昌市水利行业涉企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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